協會標誌 中華身心靈健康管理協會CPSHMA · 社團法人
Charter

中華身心靈健康管理協會章程

  • 內政部 106 年 1 月 10 日台內團字第 1050085379 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 113 年 8 月 14 日台內團字第 1130284286 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 115 年 7 月台內團字第 1150284873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身心靈健康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主要以推展身心靈健康、天賦發展及積極生命態度,引導個人成長激發潛能,學習察覺自己,進而幫助他人。運用社會資源,以專業公正之服務態度推展各項業務,以提升人文藝術、人格健全、家庭和樂、社會祥和、增進幸福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透過課程的傳遞與引導,提升個人秉性覺察能力,了解自我、掌握自我、發揮自我。
  2. 二、幫助會員身心靈成長,生涯平衡發展與管理。
  3. 三、結合社會各界人士,從事啟發生命、重視身心靈引導的服務。
  4. 四、提升成人教化功能及更生輔導,增進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安寧。
  5. 五、引進知識與工具,推廣應用服務,精進專業能力。
  6. 六、辦理國內外各項教育相關之專案研究、會議、參訪、展示等交流活動。
  7. 七、辦理國內外人力資源研習、座談、教育訓練活動,培養優秀人才。
  8. 八、出版數位相關專業領域之平面及電子書籍、刊物及學術論著。
  9. 九、辦理國內外其他與身心靈、天賦發展、品德教育相關之事項。
  10. 十、接受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之委託或補助,進行相關研究及推展服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教育相關經驗、教育推廣工作者及對身心靈成長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3.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但不符合第一款資格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4. 四、終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終身會員會費,為終身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2.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2.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7.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8.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3.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四、聘免工作人員。
  5.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二、審核年度決算。
  3.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以協助本會執行任務及推動相關業務,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4. 四、財產之處分。
  5. 五、本會之解散。
  6.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贊助會員新台幣肆千元,於入會時繳納。
  2.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贊助會員新台幣肆千元,終身會員不需繳交常年會費。
  3. 三、終身會員會費:一次繳付新台幣貳萬元即為終身會員,不需再繳交常年會費。
  4. 四、事業費。
  5. 五、會員捐款。
  6. 六、委託收益。
  7. 七、基金及其孳息。
  8.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1月12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經本會113年3月9日第3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本章程經本會115年5月24日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本頁內容依 115 年 5 月 24 日第 4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之章程整理,如有疑義以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正本為準。